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宁 )应急管罚〔2019〕执1-11 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 址: 西宁市城北区美丽水街 邮编: 81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黄建仁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炳峰 职务: 生产副经理 电话: 13400649499
经查,你(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焊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19年5月9日,西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下发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汪庆福(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无证上岗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5月10日,对生产副经理王炳峰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汪庆福(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存在无证上岗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9年5月13日,对安全员董国云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汪庆福(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存在无证上岗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开具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西宁市人民政府或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9号
联系人:郭曦 联系电话:0971-8238307 邮编: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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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20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